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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老干部局机关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发布人:宋建春 发布时间:2015-01-23 浏览次数:13481

   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精神,为规范局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办公需要,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用品范围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品包括:
   (一)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笔、信封、信纸、稿纸、复写纸、便签、档案袋(盒)、文件夹、笔记本、电池、订书机(针)、回形针、大头针、图钉、书夹、尺、剪刀、橡皮擦、一次性水杯、茶叶、墨水、胶水、纸篓、卫生纸等。
   (二)办公耗材。主要包括墨盒、硒鼓、油墨、色带、打印纸、U盘、光盘、插座、鼠标、鼠标垫等。
   (三)高值耐用办公用品。主要包括办公桌、椅、柜、沙发、茶几、热水器、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摄)像机、录音笔、投影仪、碎纸机、音响设备、计算器、计算机(含附件、配件)、硬盘、网络设备等。
     二、办公用品采购
   (一)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登记、入库、保管、发放工作。办公用品的采购要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进行。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按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成立由办公室后勤、财务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局办公用品采购小组,采购工作一般应由2人以上进行。
  (二)实行定期计划批量采购。日常工作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和办公耗材根据需要由采购小组定期采购。
  (三)实行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制度。根据采购计划,按级申报,逐级审批。采购总价在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后勤副主任批准;1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办公用品采购到位后,采购小组要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及时报账。
    三、办公用品入库及分发领用
  (一)入库的办公用品按一般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和建账。
  (二)入库的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将办公用品名称、规格、数量及购买日期等事项逐一填写清楚,连同实物或相关凭证交仓库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三)实行低值易耗品和办公耗材定期发放和按需领取相结合,各处室内勤人员负责接收和领取,并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见附件)。局领导所需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
   (四)低值易耗品或办公耗材,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保障到位;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高值耐用品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保障到位;购买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高值耐用办公用品,由处室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按采购办法购买。
     四、办公用品管理
   (一)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高值耐用办公用品,以处室为单位进行管理,实行处长负责制。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在处室间及处室内部随意调换。
  (三)对于高值耐用但不常用的办公用品,各处室间应尽量协调相互借用,一般不重复购置。
  (四)工作人员调离单位或退休时,须将个人保管使用的高值耐用办公用品等清点移交办公室登记入库(涉密办公用品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办理)。严禁将公物私人带走占有。
    五、办公用品维修与更换
   (一)各处室办公用品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统一结算。
   (二)更换高值耐用办公用品,使用人员应将旧件交还办公室登记。
   (三)报废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用品,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六、有关要求
   (一)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发放、损坏和丢失办公用品。要经常整理库存办公用品,加强防火、防虫、防潮、防霉等工作,保证办公用品的安全和完好。
   (二)工作人员应本着爱惜、节约的原则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办公用品,尽量延长使用期,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使用,减少能源消耗,加强资源循环利用,避免浪费。
  (三)办公室每季度对库房办公用品进行一次清点,确保帐物相符。每年度对局机关高值耐用办公用品进行一次登记。
   (四)办公室每年度对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等情况在局机关范围内公示或通报,接受机关纪委和干部职工的监督。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直属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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