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老干部局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发布人:宋建春
发布时间: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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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出差审批报备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到武汉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省委老干部局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工作人员出差须报处室负责人批准,并报告分管局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告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出差按省委办公厅的规定报备,其他局领导出差须报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三)建立公务出差报备制度。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出差需在出发前报办公室备案。
(四)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办公室要加强统筹,避免局机关工作人员短期内到同一地区重复出差。每批次出差人员和出差时间要尽量压缩。
(五)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无实质内容的考察调研。
二、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四)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三、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省内出差,厅级干部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三)厅级干部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一律住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见附件2)执行。
四、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三)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费标准执行。
(四)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五、市内交通费
(一)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三)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六、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局机关承担,不得向直属单位、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四)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监督
(一)局机关纪委、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分管财务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八、附则
(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原则上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直属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