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老干部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人:宋建春
发布时间: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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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的配备和使用管理,规范用车行为、节约车辆费用、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使用范围
1、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
2、中组部老干部局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到我省检查、调研、办事等用车;
3、兄弟省(区、市)老干部局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到我省考察学习、易地安 置慰问等工作用车;
4、省内市(州)老干部局领导到武汉办理公务用车;
5、局机关组织的综合性会议及其他大型活动用车;
6、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用车;
7、局机关离退休老同志用车;
8、局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公务用车。
二、调度原则
1、从严把握。局机关车辆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局领导省内出差或办事需要车辆随行的由办公室安排,超过5天的办公室需报分管机关的局领导批准;工作人员一般性公务出差,原则上不派车辆随行,只到车站、机场接送,需要随行的需报分管机关的局领导批准。车辆出省须经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2、先急后缓。局机关工作人员武汉市内公务用车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3、统筹安排。办公室在具体安排车辆时,视用车情况尽量统筹安排。参加大型活动或会议,原则上统一乘车。
4、分层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老同志用车,原则上由人事处负责安排;其他情况用车由办公室安排。
三、车辆管理
1、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建立使用情况、保险、维修、安全、开支等台帐。派车和调度由分管副主任负责,必要时,可由一名驾驶员协助管理,要随时掌握车辆去向。
2、每辆车配备一个专用加油卡,分管副主任负责管理总卡,并做好车辆的油耗和行驶里程登记工作。
3、实行专职司机制度,司机与所驾驶的车辆相对固定。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由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将公务车辆用于婚丧嫁娶、旅游休闲娱乐等非公务活动。
4、严格实行车辆夜晚回单位停放制度;除特殊工作需要外,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封存停驶。
5、加强车辆维护与保养,保持车况良好,不得带“病”上路。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车辆年检,投购车辆保险。
7、车辆维修、保养、装饰、加油、保险等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要求执行,办公室将定期对每辆车上述开支情况进行公布,接受局机关干部职工的监督。
四、车辆维修及报废
1、车辆维修、保养费实行预期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根据车况提出维修、保养计划草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形成预期计划。
2、车辆维修、保养和部件更换实行审批制。预计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车辆责任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交分管副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报办公室主任签批;5000元以上的,由车辆责任驾驶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未经批准同意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每年初,由办公室在省财政厅确定的车辆维修供应商中选定相应的单位并与之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在外执行公务时出现故障需要修理的,需经乘车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修理项目及配件要有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5、车辆的报废处置,由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按照省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五、驾驶员职责
1、遵守作息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度,优质服务,保守秘密。
2、强化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严禁酒后驾车。
3、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提高车辆驾驶水平和保养技能。
4、加强车辆日常保养与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整洁,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5、保持通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
6、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报告出车情况。
7、处理本人交通违章行为。
8、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及时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9、服从局机关和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组织的各种学习和活动。
六、驾驶员奖惩规定
(一)奖励、补助规定
1、公里数补助。考虑到驾驶员工作日早晚加班和不定期参加处理突发事件等工作特殊性,按照劳动法规定,每月根据驾驶员的行车里程给予相应的公里数补贴,公里数补贴发放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发放加班费。
2、安全行车奖。为鼓励安全驾驶,对于平时安全行车和全年无负主要责任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给予一定的安全奖励,安全奖年终统一发放,标准按照武昌交警大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出差补助、劳保和节假日值班等其他补助,按照劳动法和省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处罚规定
驾驶员在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批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1、每月无故不上班、不请假、不出勤或推诿不及时出勤2次以内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2、对非执行特殊紧急公务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3、未经领导同意和办公室安排,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所发生的费用或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同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扣发3个月、半年或全年数额的安全行车奖励;违规停放车辆造成被盗或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4、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意见,按交通法规和保险赔付规定执行。如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年终扣发事故当月安全行车奖励,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同时扣除全年一次性奖励;
5、对以上1-4条情节严重、干部职工反映较大的,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处理。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直属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